棉花云

Terms of Service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本条款在使用株式会社QuantumBit(以下简称“公司”)所提供的网络服务(以下简称“服务”)的方面,将规定公司和会员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事项、其他所需的事项作为目的。

第二条(词汇的定义)

本条款所使用的词汇定义如下。
1. 服务:公司向会员提供的所有服务。会员通过电脑、移动终端等各种有无线设备或程序能使用该服务。
2. 会员:连接本服务,根据条款内容与公司签订使用合同,使用公司所提供的服务的客户。
3. 网站:包含提供服务的、基于Web的有无线网站(http://www.somcloud.com)的服务。
4. 应用程序:在提供服务的移动终端安装的程序。
5. 帐号(ID):为了识别会员身份,并向会员提供服务,由会员选择并由公司批准的英文字母、数字、特殊文字组合的E-mail(电子邮件)地址。
6. 密码(PASSWORD):为了确认会员与识别会员的帐号是否一致,并实现保密,由会员制定的6位以上字母或数字、特殊文字组成。
7. 管理员:为了管理并运行整个服务,由公司任命的人员。
8. 公布内容:由会员在本服务上公布的字母组合而成的信息或附有的所有资料。
9. 收费服务:会员可以按照要求选择由公司提供的服务的选项服务

第三条(条款的效力及修改)

1. 本条款针对要使用服务的所有会员生效。
2. 会员加入服务时,可以阅读本条款的所有内容,公司为会员能随时阅读本条款内容,在网站和应用程序内公布本条款。
3. 公司在不违反《关于条款限制的法律》、《关于在电子商务交易等上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关于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及保护信息等的法律》、《网上数字内容产业发展法》、《消费者基本法》等相关法律的范围内,可以修改本条款的内容。
4. 公司认为需要修改本条款时,可以修改本条款的内容。如果公司修改本条款内容,就明示适用日期、修改理由,在适用日的15天前开始进行公告。但如果公司修改不利于会员的条款,在适用日起30天前以E-mail等形式向会员进行个别通知。如果由于会员未填写联系方式、改变联系方式后未修改相关信息等,公司无法个别通知会员,公司进行公告就被视为进行个别通知。
5. 公司根据第三款公告或通知修改条款,同时向会员公告或通知,如果在修改条款的适用日前不表示拒绝,被视为会员同意修改条款的内容。虽然如此,如果会员不明示拒绝修改条款的意向,就被视为会员同意修改条款的内容。
6. 如果会员不同意修改条款的内容,可以中止使用服务并解除使用合同。如果会员所加入的收费服务使用期限尚未到期,公司就将解除使用合同的日期为标准退款。
7. 会员应关注修改条款,如果会员因不知道修改条款的内容而蒙受损失,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条款外准则)

1. 关于本条款未尽事宜,如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遵守其规定。
2. 公司需要时,针对服务内的个别项目,可以分别制定个别条款或运行原则。如果本条款和个别条款或运行原则发生矛盾,就优先适用公司所制定的内容。

第二章 服务使用合同

第五条(使用合同的订立)

1. 申请会员注册的人选择“同意”本条款及“隐私信息处理方针”,填写公司所制定的申请格式,申请使用服务,公司批准该申请后,就订立使用合同。
2. 申请会员注册的人认真输入必填项目等而完成注册申请时,公司应确认所需的项目后,立即进行批准。
3. 申请会员注册的人选择“同意”整个项目并填写申请格式,被视为了解本条款及“隐私信息处理方针”内容,还同意遵守公司为提供服务运行的各种政策以及随时公告的事项。

第六条(使用合同的保留及拒绝)

1. 针对属于下列各号的申请,公司可以不批准或事后解除使用合同。
1) 在注册申请书上填写虚假内容时
2) 进行他人E-mail的认证时
3) 违背社会安宁、秩序、风气和道德,或以违背社会安宁、秩序、风气和道德作为目的,申请注册时
4) 申请注册的人根据本条款曾失去过会员资格时。但,获得公司批准会员重新注册的情况除外
5) 由于会员的归责原因,公司无法批准,或会员违反其他规定事项而申请注册时
2. 会员根据第一款申请注册时,公司可以要求通过专业机构确认实名及本人认证。
3. 针对属于下列各号的情况,公司可以保留批准会员注册。
1) 提供服务的设备容量在实际上有限时
2) 公司认为在提供服务时有技术问题时
3) 公司承认在财政、技术上需要时
4) 由于其他归责原因,公司难以批准使用服务时
4. 如果公司根据第一款和第三款不批准或保留会员注册申请,在原则上将其通知申请注册的人。
5. 订立使用合同的日期为公司在申请步骤上显示注册完成的日期。

第七条(会员帐号的给予和修改、管理)

1. 会员可以通过服务内的“环境设置”页面阅读并管理隐私信息,也可以对可修改的信息进行修改。
2. 虽然会员改变E-mail地址,但在本服务上未修改E-mail地址,在此情况下,如果会员因用未修改的E-mail地址使用帐号而遭到损失,就应对此自己承担所有责任。

第八条(会员的管理责任)

1. 会员要对本人有意及错误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承担所有责任,如对为使用服务管理帐号、密码的责任等。但由于公司有意及错误行为而造成损失时,公司对此承担所有责任。
2. 如果会员知道第三方使用自己的帐号(包括出租),就应采取立即修改自己的密码等的措施,还应立即向公司通知,按照公司的指南采取措施。

第九条(保护隐私信息的义务)

1. 除了为提供服务而基本上收集的帐号及密码以外,公司不收集任何隐私信息。
2. 公司为了提供服务并标记数据的来源,可以使用除了密码以外的会员注册时输入的帐号。
3. 公司通过高水平的加密致力于保护会员注册时所输入的密码,以防公司及第三方无法知道该密码。
4. 公司不对在服务上链接的其他网站(是指公司不运行的网站。以下相同)适用隐私信息处理方针。
5. 公司在需要时,将部分或全部的上述工作委托给公司选定的其他公司。公司委托会员信息的处理及管理、服务运行等的工作时,在隐私信息处理方针上进行公告。
6. 公司不对因会员的归责原因而被露出的信息承担任何责任,可以对下列情况提供会员的信息。
1) 由于会员在使用服务时违反相关法律,侦查机构或其他政府机构向公司要求提供信息时
2) 会员为进行保护信息的工作需要时,如确认会员违反法律、本服务条款的不正当行为等。
3) 根据其他法律要求时
7. 公司根据《信息通信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致力于保护会员的隐私信息。对保护及使用隐私信息适用相关法律及公司的隐私信息处理方针。但对除了公司的官方网站以外的链接网站不适用公司的隐私信息处理方针。
8. 公司为了提供活动赠品可要求所需的信息(身份证号,其他为识别会员身份的信息,配送物品时所需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有关活动结束后,永久删除这些信息。

第三章 服务使用

第十条(服务的供应)

1. 公司向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1) Som Note(云端记事服务)
2) Som To Do(云端记事服务要做的事情列表服务)
2. 公司批准使用申请后,会员才能使用服务。公司批准使用申请后,立即开始提供服务。但就收费服务而言,公司确认收费后,立即提供有关服务。

第十一条(服务的使用时间)

1. 服务的使用时间将一年365天、一天24小时作为原则。公司将服务分开一定范围,可以按各范围另行指定可使用时间。
2. 公司在提供服务方面需要定期检查时,可以进行定期检查。就定期检查时间而言,遵守在提供服务的屏幕上公告的内容。

第十二条(服务的修改及中止)

1. 公司以第二十一条所定的方法向会员通知要修改的服务内容及供应日期,可修改并提供服务。
2. 针对属于下列各号的情况,公司可以限制或中止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1) 会员阻碍公司的营业活动时
2) 由于过多人集中使用服务等,公司难以正常提供服务时
3) 《电气通信事业法》所规定的公众运营商(common carrier)中止电信服务时
4) 由于基础设施发生故障或过多人集中使用服务等,公司难以正常提供服务时
5) 由于其他重要原因,公司承认不适合继续提供服务时
6) 其他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提供服务时
3. 如果因第二款原因而中止提供服务,公司就以第二十一条所定的方法通知会员。但由于因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而遭到中止提供服务(没有管理员的故意及错误行为的硬盘故障、系统停机等),公司无法提前通知会员时,可以不进行通知。
4. 公司对因修改、中止服务而造成的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信息的提供及广告的刊登)

1. 会员同意刊登在使用服务时出现的广告。
2. 公司使用会员的公布内容、搜索内容、语言、Cookie及设备信息、IP地址、浏览器类型、操作系统及要求日期等标准运行记录等提供定制式广告。就为这些广告而收集的资料而言,公司只临时使用,而不保存。至于对此的详细内容,请参考隐私信息处理方针。
3. 会员以使用在服务上刊登的广告、或通过服务参加广告商的促销活动等方式进行交易或交流信息,这都是会员和广告商之间的事情。
4. 会员和广告商之间发生纠纷、其他问题时,会员和广告商应直接解决问题,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公布内容的版权)

1. 公司未经公布的会员同意,不应以其他目的使用公布内容。
2. 会员在服务上公布的公布内容侵犯他人的版权、其他权利,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民事及刑事责任。如果会员侵犯他人的版权、其他权利,公司将其为理由遭到他人提出要求损失赔偿等异议,会员应为实现公司的免责付出努力,赔偿公司由此遭到的所有损失。
3. 如果会员解除使用合同而进行会员退出,或因适当的理由遭到解除合同,公司就可以删除该会员公布的公布内容。
4. 公司所制作的著作物版权归属于公司。

第十五条(收费服务)

1. 如果会员错误付款,公司应退还相应的款额。
2. 公司提供收费服务时,可以按公司的政策对会员指定收费服务的使用期限。公司在各收费服务的详细使用方针上制定收费服务的使用期限,或在各收费服务付款的屏幕等上公布收费服务的使用期限,从而可以通知会员。
3. 会员在使用收费服务之前,应提前确认,在使用该内容服务方面,收费服务的详细使用方针公告的服务使用终端规格、有无线通信网的质量等是否适合。
4. 由于会员的归责原因,公司退款时,采用下列的一般方法。
1) 如果公司所提供的收费服务是付款后使用一次就结束使用或购买完毕的服务,会员使用该服务后,公司无法退款。但,仅一次购买完比、其使用期限为无限的服务可以从购买完毕之日起一年内,才能得以退款。其退还款额为购买款额*(365-使用天数/365)。
2) 如果公司所提供的收费服务是付款后继续一个月(以付款为标准)以下的服务,就扣除相当于从开始使用日到解除使用日的款额后,退还剩余款额。本款的规定适用于以一个月单位每月付款的服务。
3) 如果公司所提供的收费服务是付款后超过一个月(以付款为标准)而继续维持的服务,就扣除相当于从开始使用日到解除使用日的款额以及剩余的使用天数的10%款额后,退还剩余款额。但,如果自从开始使用收费服务之日起七天内要求解除,公司就扣除相当于使用天数的款额,退还剩余款额。
5. 虽然有第四款的规定,但针对属于下列各号的情况,公司退还会员所支付的全款。
1) 会员付款后,没有使用服务的历史时
2) 发生服务故障,或虽然会员满足公司要求的基本技术规格,但出现公司的归责原因,无法使用服务时
3) 公司不提供会员所购买的服务时
4) 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与显示及广告等完全不同或有很大的差距时
5) 由于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出现问题,会员无法使用正常的服务
6. 会员可以对使用费提出异议。但会员应自从知道发生其原因之日起一个月、自从发生其原因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对使用费的异议。
7. 就退还全款而言,退款原则是用会员为使用有关服务而使用的付款方式退款。但如果无法执行该原则,或因中途解除使用服务而退还部分款额等,就用公司制定的方式退款。但,公司扣除手续费而退款。
8. 公司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退款时,自从发生退款义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款。如果公司延迟退款,延迟利息率为年息11%。但如果公司在退款上需要会员的合作,因会员的归责原因而被延迟退款,就不支付延迟利息。
9. 就退款所需的费用而言,因会员的归责原因而退款时,由会员来支付,而因公司的归责原因而退款时,由公司来支付。
10. 如果虽然会员对收费服务正常付款,但因公司的故意或错误行为而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无法使用已付款的收费服务,公司就对相当于在有效使用期限中实际无法使用收费服务的时间的服务使用费(以下简称“赔偿额”),根据相应的使用时间或如下算式进行赔偿。<赔偿额:无法使用服务的天数÷365日×当年收费服务使用费总额(付款额)>

第四章 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的义务)

1. 公司应对与服务供应及安全有关的设备采取维修、检查或还原等措施,以便持续、稳定提供服务。
2. 公司不进行相关法律和本条款禁止或违背社会风气和道德的行为,为持续、稳定提供服务付出最大的努力。
3. 公司为了保护隐私信息建立安全系统,以使会员安全使用服务。公司公布并遵守隐私信息处理方针,未经会员本人同意,不向第三方泄露、发放会员隐私信息,为保护隐私付出努力。
4. 公司认为会员关于使用服务提出建议或有意见等正当的理由,应处理这些建议和意见。对于会员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公司通过公布栏或E-mail等向会员通知处理计划,过程及结果。
5. 如果由于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会员遭到损失,就限于因公司的故意或错误行为而会员遭到的损失,公司承担责任。其责任范围限于一般损失范围。
6. 公司不发送会员不同意接收的、以谋利为目的的广告性E-mail等。
7. 公司遵守与运行并保持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关于促进利用信息通信网及保护信息等的法律》、《通信保密法》、《电气通信事业法》等。

第十七条(会员的义务)

1. 会员不得作出下列任一行为。
1) 申请或修改服务时,填写虚假内容的行为
2) 冒用其他会员的帐号及密码,不正当使用服务或盗用信息的行为
3) 未经他人许可,用他人的账户编号及信用卡号等付款信息使用公司的收费服务的行为
4) 改变公司公布的信息的行为
5) 除了公司所制定的信息以外,发送或公布其他信息(电脑程序等)等的行为
6) 侵犯公司及其他第三方的版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
7) 伤害公司及其他第三方的荣誉或阻碍工作的行为
8) 未经公司同意,以谋利为目的使用服务的行为
9) 假装或假冒公司的员工或服务的管理员,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在网站公布内容或发送E-mail的行为
10) 将造成与服务有关的设备错误动作、破坏信息等、引发混乱的计算机病毒、其他计算机编码、文件、程序资料进行注册或发放的行为
11) 修改公司所提供的软件等,或进行逆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反编译(Decompile)、拆卸(Disassemble)的行为
12) 未经其他会员同意,收集、保存、公开其会员隐私信息的行为
13) 其他违法、不正当的行为
2. 如果会员进行属于第一款的行为,公司就可以删除或暂时删除有关公布内容等,限制会员使用服务,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3. 会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本条款的规定、使用指南及服务上公告的注意事项、公司通知的事项等,不应进行阻碍公司工作的行为。
4. 会员不应将服务的使用权限、其他服务使用合同上的地位向他人转让或赠送,也不应以担保形式提供给他人。
5. 会员修改第八条(会员的管理责任)明示的E-mail地址时,应立即在服务上修改E-mail地址,并彻底管理密码。会员对因管理不好、不正当使用等而发生的结果承担所有责任,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 在民法上未成年人会员使用收费服务时,未成年人会员应在付款前要获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八条(对会员的通知)

1. 公司向会员进行通知时,如无特别规定,可以用E-mail通知。
2.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会员进行通知时,在服务公布栏等公布有关内容,就被视为同于个别通知。

第十九条(服务使用的解除)

1. 会员要解除使用合同时,自己可以通过网站内申请解除(申请退出)菜单或对解除方法的指南提出解除申请。
2. 公司接受解除注册的申请,应在会员愿意的日期前解除会员使用服务。
3. 会员解除合同时,除了根据相关法律及隐私信息处理方针保存隐私信息的情况以外,公司解除合同后,立即销毁会员的所有数据。

第二十条(服务使用的限制)

1. 如果会员违反本条款及个别服务的使用条款,公司可以分为警告、暂时中止提供服务、永久终止提供服务等阶段,限制会员使用服务,或解除使用合同。
2. 对于根据第一款中止使用服务、与使用其他服务有关的使用限制,会员可以按照公司所定的步骤提出异议申请,公司认为会员所提出的异议申请有正当的理由,立即重新提供服务。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损失赔偿)

1. 如果由于会员违反本条款的规定,公司遭到损失,违反本条款的会员应赔偿公司所遭到的所有损失。
2. 如果由于会员在使用服务的过程中进行的违法行为或违反本条款的行为,公司遭到除了该会员以外的第三方提出各种异议,如要求损失赔偿或起诉等,该会员应用自己的责任和费用实现公司的免责。如果公司未实现免责,该会员应赔偿公司由此遭到的所有损失。

第二十二条(免责事项)

1. 公司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提供服务时,不承担提供服务的责任。
2. 会员因自己的归责原因而发生服务障碍并无法使用服务时,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对于会员失去通过使用服务而期待获得的利益,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会员因通过服务获得的资料遭到的损失等,公司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会员在网站公布的公布内容准确性等,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 会员与会员之间或会员与第三方之间以服务为媒体发生纠纷时,公司对此没有义务介入解决纠纷,也不承担损失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调节纠纷及管辖法院)

1. 公司和会员之间发生的诉讼将以大韩民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2. 对与使用服务有关的纠纷起诉时,将民事诉讼法上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附则

【生效日】本使用条款自2012年03月30日起生效。

- 公告日期:2012年03月15日
- 生效日期:2012年03月30日